近日,湖滨区法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程某服判未上诉。
2024年10月24日晚,程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追尾碰撞前方等候交通信号灯的小型货车。发生事故后,程某驾车逃逸时先后多次碰撞小型轿车、三轮电动车及二轮电动车,致3人受伤及10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程某弃车逃逸时,被民警抓获。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程某对所发生的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事故发生时,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7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对全部被害人进行赔偿,全部被害人均对程某表示谅解。
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多次碰撞其他车辆并逃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今年1月9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月13日,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酒后驾驶违法、醉酒后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市区道路上醉酒后驾驶车辆,追尾碰撞他人车辆后继续驾驶,再次碰撞他人车辆后仍未停车继续驾车逃逸,后超速、闯红灯又碰撞多车危害公共安全,致1人轻微伤、多车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 (黄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