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审理了一宗恶意远程“劫持”车辆案件。赖某在卖掉自己的汽车后,通过电脑系统远程启动,试图盗回已售车辆,车主找回车辆后,他又用远程操控技术使车辆行驶在高速路与闹市区时多次强制熄火,车主受到干扰无法正常操控车辆,造成随时可能引发连环车祸的隐患。最终,赖某因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因这起案件,媒体提醒大家要重视账号安全,防范智能汽车用户变更带来的潜在风险,车辆转手后务必及时解除对原用户的授权。但实际上,对原用户的授权只是车载电脑系统的一个漏洞,许多基于互联网运用的新技术都有所谓的“后门”。曾有一个案例,一车主因纠纷欲到某车展维权,纠纷的另一方是车辆销售公司,竟通过“后门”远程锁车,阻止车主维权。类似的,也有不少破解家用摄像头的侵权视频在网络传播。
很多新事物的发展都走过一条曲折期,互联网也是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呼吁声中逐步规范的。新技术的应用也是如此,应该有理有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果软件公司和相关平台有“后门”可用,那么消费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相关部门应负起监管责任,在新技术应用过程中,担负起保护隐私、关爱生命、守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