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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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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游遇“陷阱” 消费者被“刺”痛
本报记者 单义杰
作者:    来源:中国三门峡网 - 三门峡日报

    旅游是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诚信履约本是旅游行业的基本准则,但部分旅行社仍擅自降级服务、虚构行程、强制消费等试探法律底线。此类行为不仅违背契约精神,更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2024年10月,市民张女士在三门峡市区崤山路某旅行社报名参加甘肃游,游玩过程中张女士发现入住酒店与游玩行程表的入住酒店不同,档次较行程表所安排的酒店低。游玩结束后,张女士向三门峡市“12345”热线进行投诉。接到张女士投诉后,市“12345”热线将该工单派发至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处理。经市文广旅局协调,三门峡市当地旅行社及甘肃当地接旅行社为张女士赠送礼品,张女士最终表示接受。

    无独有偶。2024年3月,市民王女士的母亲通过市区和平路某旅行社前往桂林旅游,旅游过程中导游强制消费购物6000元。同月,市民尚先生父亲在陕州区某旅行社报名参加310元的北京、天津游,也被导游强制消费1.1万元。该类工单相继被派发至属地文旅部门,经协调,被强制消费的费用均已退还。

    对此,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浩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 旅行社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制交易行为。针对上述行为,旅游者有权在旅行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张浩提醒,消费者跟团游时要妥善保留旅行合同、付款凭证、行程单、沟通记录、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如遇到类似侵权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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