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2025〕豫12执恢23号之一)之规定,现对“春天城二期”项目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字第三规管商2014-005号)予以分割。
将上述宗地中面积为25399.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过户至三门峡市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剩余部分土地面积仍保留在原开发单位名下,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继续沿用。分割后的两宗土地,其用地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性质及相关管控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让、停车泊位等指标),均按土地面积比例继续执行原许可内容,原规划指标及土地利用标准不因本次宗地分割而变更。如对本公告内容存有异议,请自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三门峡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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