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我国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正式实施。其中首次增加了“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而“职业性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作为其中一种具体职业病被正式纳入。与此同时,《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诊断标准》(GBZ 336—2025)也于同日生效,为这一职业病的诊断提供了明确依据。这意味着,符合特定条件的制造业工人若患上腕管综合征,将可依法享受职业病相关保障。
那么,什么是职业性腕管综合征呢?
职业性腕管综合征(OCTS)是指手及腕部长时间从事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后,引起手部正中神经支配区域出现感觉或运动障碍的一种疾病。其主要表现为手部拇指、食指、中指和无名指桡侧(靠近拇指的一侧)感觉异常(麻木、疼痛),部分患者会出现前臂疼痛,严重者还会出现大鱼际肌萎缩、拇指不能完成对掌等功能障碍。职业性腕管综合征常见于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生物药品制造业、玩具制造业等行业,多发于装配工、搬运工等工种。
诊断职业性腕管综合征需要有明确的职业史:连续3年及以上患侧手腕部从事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职业史,制造业工人在从事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期间,有休假、脱离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超过30天情形的,需重新计算职业史时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腕管综合征的,脱离作业30天后出现类似症状、体征或检查异常的,不能诊断为职业性腕管综合征。
《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诊断标准》中对于“腕部重复作业”和“腕部用力作业”有明确的量化定义,并非所有手腕活动都符合条件:
腕部重复作业:劳动者从事腕部屈曲(大于等于15°)、背伸(大于等于15°)、桡尺偏(大于等于15°)或上述复合动作作业的动作重复频率≥4次/分钟,且该作业活动的累计工时≥4小时/天。
腕部用力作业:劳动者从事腕部屈曲、背伸、桡尺偏或上述复合动作作业时,手部抓握工具或物品的重量≥4公斤,且该作业活动的累计工时≥4小时/天。
如果出现腕管综合征,想知道自己是否能够诊断为职业病,首先要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许多职业病一旦发生,其损害往往是不可逆的,治疗只能缓解症状,无法完全恢复,故而“预防为主”尤为重要,“三级预防”是职业病防治的经典模型,同样适用于职业性腕管综合征的预防:
一级预防(根本性预防):
用人单位应合理组织和安排工作任务,减少劳动者手腕部重复作业频率。
在生产工艺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机械化作业代替人工作业。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人体工效学的劳动保护。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
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定期开展高风险工种工人的健康检查。
对早期症状进行筛查和干预。
三级预防(防止病情加重):
对已确诊职业性腕管综合征的劳动者需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防止病情进一步加剧。
积极治疗,注重康复训练,预防并发症。
(三门峡市疾控中心 付丛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