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这笔钱要不回来了,没想到在检察官的监督下失而复得,太感谢了!”3月5日,渑池县城关镇居民张某拿到判决书,专程对检察官表示感谢。
张某和王某是老朋友,2010年8月,王某向张某借款,张某分两次向王某转款3.5万元、1万元,但未打欠条。后因王某迟迟未还款,2023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王某及其妻子李某还款5万元及利息。
渑池县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称其借给王某5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仅认可其中转账的4.5万元,并称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并不知情,且其已分3次归还张某。张某和王某对借款金额、借款是否归还各执一词,且证据仅有张某给王某的4.5万元转账记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所诉债务依然存在,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23年9月22日,法院作出驳回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2024年,因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张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渑池县检察院调取了张某两次转款给王某的4.5万元银行记录,综合案情与证据,应当认定借款人王某仍有4万元借款没有偿还,该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案中,张某于2010年8月分两笔将4.5万元转至王某账户,至此,双方借款合同已成立。在庭审中,王某答辩称:“因资金不足,确实向原告借款4.5万元,不是5万元,分别于2010年8月1日、8月4日分两次转给我。”根据上述转账记录和王某自认事实,足以认定张某向王某出借4.5万元的事实,王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王某主张已将借款偿还完毕,依法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诉讼中其仅提交了偿还5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法院即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所诉债务依然存在,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该院依法提请三门峡市检察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随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4万元。 (张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