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某与马某因一块集体所有土地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该土地系自己所有。2020年10月,昌某将其挖地基的泥土倾倒在该地内,马某得知后前往制止,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马某右大腿受伤(经鉴定属于轻微伤),马某认为自己是被昌某所伤,在法律程序处理过程中,马某心生不满,对昌某怀恨在心。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马某从其家中携带一把木质手柄镰刀,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公路上,将摩托车停放在公路边,持镰刀等待昌某。马某看到昌某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在路上,遂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砸向昌某,昌某摩托车倒地,马某即持镰刀对昌某进行砍杀,昌某被砍后跳到公路坎下,马某追下路坎继续砍杀。最终,导致昌某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以案说法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遇到矛盾纠纷时,置气斗狠、诉诸暴力面临的将是法律严惩、家庭破碎等严重后果。邻里之间发生摩擦纠纷时,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和化解矛盾。协商不成的,要及时通过村(居)委会、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或邀请“法律明白人”“村(居)法律顾问”、双方信任的人等参与调解处理。无法调解的,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切勿因小事而犯大错,因一时冲动而酿成血案,悔恨终生。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