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制品,若无证经营甚至自制烟卷牟利,涉嫌触犯法律。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网上购买卷烟机、烟叶、烟管等物品,在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使用上述物品生产香烟,并将生产的香烟、烟叶、烟管等出售给同村的闫某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案发后,从李某某处扣押烟叶、卷烟机、烟管等物品,经价格认定,扣押物品价值79848元。
案件审理
渑池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涉案金额近8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检察官释法说理后,李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和犯罪危害程度的情况,对其提出量刑建议。今年7月29日,渑池县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量刑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非法经营行为是一个包括在生产、流通领域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的活动,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中某一个环节,即对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和有序性造成了破坏,视为非法经营行为。广大群众在生产经营中,要遵纪守法,切莫心存侥幸。 (王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