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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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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红包和转账性质一样吗?
作者:    来源:中国三门峡网 - 三门峡日报

    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发红包和转账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近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性质存在区别,发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基本案情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年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微信发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发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发红包本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须偿还。而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以案释法

    “微信发红包和微信转账,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发红包则为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发红包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通常情况下,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须返还。

    微信转账与发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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