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委改革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试点实施家庭病床服务。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患者今后在家就能享受到“住院”治疗。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患者家中或长期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的一种医疗卫生服务形式。
《通知》要求,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许昌市、周口市纳入省级试点,其他省辖市选择1至2个县(市、区)作为市级试点,推行家庭病床服务。按照计划,6月底前,省(市)级试点地区细化出台实施方案,全面启动试点任务。12月底前,河南将根据全省试点情况总结提升、形成全省家庭病床服务开展管理办法。
试点期间,家庭病床收治范围主要为长期卧床、行动不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患者:脑血管意外瘫痪需进行康复治疗的;长期卧床并发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或压力性损伤的;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严重慢性肺部疾病(含慢性阻塞性肺病、反复气胸等);糖尿病足患者,糖尿病或其他疾病合并肢端坏疽的;骨折牵引固定且长期卧床的;处于疾病终末期需支持治疗的;符合住院指征的65岁以上合并多种慢性病需规律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
家庭病床服务主体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体,其他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可参与家庭病床服务,建床机构上门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
《通知》强调,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医保基金按住院报销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支付相应医疗费。
各统筹地区根据疾病诊疗特点,可将家庭病床纳入按床日付费、按病种付费或按人头付费,引导医疗机构强化管理,规范医疗服务。
(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