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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0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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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牙齿引发的责任追问
作者:    来源:中国三门峡网 - 三门峡日报

    放学铃声刚响,赵小某像往常一样背着书包走出教室,不料在楼梯台阶上摔倒,牙齿磕上墙面当场断裂,并伴有唇伤。这起看似寻常的校园意外,却牵出一个让家长和学校都高度关注的法律命题——学生在校受伤,学校究竟要不要担责?

    案情回放

    事发当日17时,正值放学时分。12岁的赵小某自教学楼下楼梯时摔倒,牙齿磕碰墙面导致折断,带队教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医生诊断:“赵小某21牙折断、唇挫伤擦伤。”后经门诊治疗及复查,医嘱建议18周岁后对其21牙桩冠修复;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633.07元。

    事后,赵小某的监护人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没有教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存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合计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学校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中,赵小某年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已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在放学途中自行行走时摔倒,属于突发意外,学校并无明显过错。

    从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本案证据来看,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而且学校多次对学生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处张贴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教育职责;赵小某受伤后,学校亦及时采取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必要管理职责。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赵小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侵权责任认定案例。法律对学校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非“结果责任”。即学校仅在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家长在遇到类似事件时,应理性依法维权;学校则应持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意外发生。

    校园安全关乎每个学生。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将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裁判贯彻了“依法引领校园保护”要求,纠正了“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认知偏见,厘清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边界、释放“尽职不担责”的积极信号,对于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统一,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    (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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