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辖区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示如下:
一、提示相关经营主体变更名称、经营范围
辖区相关经营主体未依法取得人民银行许可或办理备案,但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请尽快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或营业范围变更,或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避免对金融消费者造成误导。
二、提示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增强辨别意识
请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甄别,注意核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个人征信业务许可持证机构可至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河南省内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可至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官网《公告信息》栏目查询。请社会公众、市场主体警惕以收费为前提的“征信修复”行为,任何打着“征信修复”名义进行的商业活动都是骗局。如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信息存疑,可咨询贷款、发卡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400-810-8866),通过合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峡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