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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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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0万元上大学?合同无效钱款返还
作者:    来源:中国三门峡网 - 三门峡日报

    家长望子成龙,中间人信誓旦旦,金钱铺就的大学路是陷阱还是捷径?请托他人帮助孩子体验“完全版”大学生活,却遭遇巨大落差,合同是否有效?北京市某地法院审结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明确了这类请托有违公序良俗,款项应予以返还。

    基本案情

    小陈因故未参加高考,其母刘欣(化名)望子成龙,通过中间人找到自称“能力很强”的宋强(化名),要求让孩子入读北京名校,且需“与统招生同堂上课、同享校园生活”。宋强满口应允,称无需高考成绩即可办理,刘欣遂转账30万元。随后,小陈虽获某大学人才培养班录取,但教学点竟在校办工厂,培养模式与统招生天差地别。小陈难以适应,退学后精神受挫。刘欣要求退款遭拒,诉至法院。宋强辩称委托事项已完成,退学系小陈个人原因,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刘欣的返款诉求。宋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主张其已完成委托,退费无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欣意图以金钱换取绕过高考的入学资格,宋强明知违法仍收取款项,双方委托事项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取得财产应予返还。宋强关于小陈因个人原因退学的抗辩,与合同效力及返款义务无直接关联,不能成为合法占有30万元的理由。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我国实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制度,这是国家选拔人才、保障教育公平的核心机制。本案中,刘欣意图让未参加高考的孩子绕过法定招录程序,直接获得与统招生同等的入学资格、教学资源和文凭待遇;宋强明知此诉求非法,仍收取高额费用并承诺“操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高考公平关乎国计民生,是全社会共同守护的底线。任何“花钱买学上”“走捷径入名校”的私下约定,均与教育公平、机会均等的社会基本价值相悖,属于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完全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宋强收取的30万元,因合同无效已丧失合法占有根据,不论小陈因何原因退学,均不能改变委托事项本身的违法性,亦不能使非法收款变为合法。法院判令全额返还,是依法纠偏,并非对刘欣行为的认可,而是对违法契约的彻底否定。

    本案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还是向全社会发出明确警示:教育公平不容交易,高考规则不容践踏。轻信“内部指标”“特殊渠道”不仅可能损失钱财,还会给孩子带来不可逆的心理伤害。分数有高低,人生无高下,走歪门邪道,永远跨不过真正的“龙门”。唯有尊重规则、脚踏实地,才是对子女负责任的教育。 (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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