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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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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想跟妈妈生活,法院为何不支持?
作者:    来源:中国三门峡网 - 三门峡日报

    家事审判连着万家灯火,更关乎未成年人的长远未来。化解抚养权纠纷从来不是简单的情感取舍,而是一场以法理为标尺、以温情为底色,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考量。

    基本案情

    2013年,陈某与鲁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陈由父亲陈某抚养。十多年来,小陈一直随父亲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熟悉的生活环境和稳定的照料,为其成长提供了基础保障。

    日子一天天过去,父亲陈某愈发力不从心——经济拮据、常年奔波,让他无法给予小陈足够的陪伴与照料。他一纸诉状将鲁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陈的直接抚养权。

    庭审现场,13岁的小陈向法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愿:“我想跟妈妈一起生活。”孩子的心愿值得重视,但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地据此作出裁判,而是结合双方实际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全面核查影响孩子成长的各项因素,依法审慎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小陈表达了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愿,但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核心原则,需综合考量实际抚养条件:母亲鲁某长期在外地务工,在老家无固定住所,工作和居住均不稳定,且因陈某曾故意伤害鲁某,导致鲁某父母明确表示若女儿接回孩子,将不予照料,甚至拒绝其进门;若贸然变更抚养关系,小陈将被迫离开家乡,面临转学、环境适应等困境,不利于其青春期的稳定成长;反观父亲陈某,虽经济条件一般,但小陈的爷爷奶奶能长期稳定照料其饮食起居,孩子可在熟悉学校就近上学,生活和学习环境连贯稳定。据此,一审判决驳回陈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小陈继续由父亲直接抚养。

    以案释法

    2026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其中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处理。”

    该案中,小陈希望与母亲共同生活的心愿,值得理解与尊重,但从其成长来看,母亲鲁某不稳定的工作和居住条件,无法为他提供安稳的成长环境,若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将被迫脱离熟悉的生活圈,陷入学习、居住双重动荡的困境,明显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承办法官既认真倾听未成年人的意愿,不忽视其情感需求,又不将子女意愿作为唯一裁判依据,而是深入查明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条件,坚守司法责任与人文关怀,最终做出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裁判。

    抚养权的变更,从来不是让孩子“选父母”,而是为孩子选择更安稳、更健康、更适合的成长环境。法律尊重每一个未成年人的真实想法,更守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成长权益。            (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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