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80号)同时废止。
一、兑换对象:清晰界定,无偿办理
《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当无偿为公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办理。
《办法》明确因火烧、侵蚀、霉烂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以下简称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被指定的金融机构应当无偿为公众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办理。
二、兑换要求:明确标准,应兑尽兑
《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作出了清晰划分,以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剩余面积(以下简称“剩余面积”)和剩余面积占原票面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剩余面积比例”)为主要判定标准。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材质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能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计入剩余面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不予兑换:重要防伪特征缺失,无法辨别为真币的;无法辨别面额的;剩余面积比例不满二分之一的。
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具有上述不予兑换情形,剩余面积比例在四分之三(含)以上,按照原面额全额兑换;剩余面积比例在二分之一(含)以上不满四分之三的,或者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照原面额的一半兑换;5分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的,兑付2分;兑付金额不足1分的,不予兑换。
三、兑换流程:规范操作,保障权益
(一)兑换业务办理流程。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当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当退回原持有人。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的,对半额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除外)纸币,金融机构应当当面在票面加盖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额”戳记;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以及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当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兑换戳记。
(二)兑换结果异议处理流程。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当出具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认定书,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自兑换认定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兑换认定书和对应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向属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持有人可持鉴定书到金融机构办理兑换。
四、兑换管理:强化监管,压实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违反《办法》第四条规定,未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刘博杰 张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