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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0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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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予假释”到“阖家团圆”:
一纸检察意见书背后的司法温度
作者:    来源:中国三门峡网 - 三门峡日报

    本报讯 “感谢检察官,让我能早点回家照顾老人和孩子。”2025年12月25日,三门峡市检察院对假释人员王某某进行回访时发现,王某某已找到稳定工作,一家人其乐融融。这一切的转变,源于一起假释监督案件的办理。

    2022年1月,王某某受公司指派驾车接送另一职工下夜班时,与对向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王某某所在公司及事故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个人未被判令赔偿。

    2024年8月,市检察院依托监狱监管信息平台,对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服刑时间、改造表现等要素进行系统筛查,王某某的信息进入检察官视野。经核实,其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假释的基本条件,检察机关随即建议监狱启动假释程序。

    2025年1月,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向三门峡市法院提请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法院审理后拟不予假释。理由很明确: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中的被害人尚未得到足额赔偿。

    “法院的顾虑有现实考量,但王某某的现实表现以及没有法定赔偿义务也是需要通盘考量的。”市检察院办案组负责人表示,收到法院拟不予假释意见后,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沟通并开展联合调查。

    办案人员调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和执行卷宗,确认王某某肇事行为系职务行为,赔偿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及相关方,且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用人单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随后,办案组走访各受害人及家属,了解到受害人所在公司已经落实工伤赔偿,保险公司也在交强险限额内完成赔付,受伤职工均已重新上岗。同时,通过与社区矫正机构、居住地群众代表座谈,查明王某某无犯罪前科,邻里关系和谐,且父母年迈、子女上学,家庭亟须其回归照料,具备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

    2025年2月27日,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明确提出用人单位未履行的赔偿义务不应作为限制罪犯假释的考量因素。3月24日,法院采纳检察意见,依法对王某某作出假释裁定,假释考验期至2025年11月6日。

    2025年5月,市检察院以此为契机,与市法院联合建立“减刑、假释案件调查会商协作机制”,明确重大、疑难案件联合调查流程,统一司法尺度,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的生动实践。

    “假释不是简单的‘放人’,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准适用。”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王某某案的办理,既厘清了财产性判项履行的责任边界,又通过联合调查化解了潜在社会矛盾,更以机制创新推动了假释制度的规范适用,为新时代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王飞 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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