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治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要闻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文明生活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7月16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业主私搭“花园”,物业有权清理吗?
作者:    来源:中国三门峡网 - 三门峡日报

    基本案情

    黄先生在自家房屋外的三楼公共平台种植花木,搭建“花园”。李女士的商铺位于平台下方,出现漏水情况。她怀疑是黄先生花坛里的树木根系过度生长破坏了屋顶防水层导致,多次要求黄先生清理。但黄先生认为漏水与他无关,双方僵持不下。物业公司介入沟通后,黄先生的儿子同意物业人员从家中进入平台开展清理。黄先生得知后,却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他本人同意擅自清理花木,也未按照自家要求保留部分植物,造成严重损失,侵犯了自己的权利。物业公司则表示,清理工作是经过黄先生的儿子同意后进行的,不存在未经同意私自清运的情况。黄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业主对于小区公共区域的利用应当在合理限度之内,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权益。案涉平台属于公共区域,黄先生长期占用该公共平台,大量种植花草苗木,已经超过了合理使用的限度,还引发了邻里纠纷,因此,黄先生有义务配合物业公司进行清理。

    物业公司经与黄先生的儿子沟通后开展清理工作,系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全体业主权益的正当行为,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必要措施,不构成财产侵权行为。而物业公司也保留了部分绿植,在清运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认定物业公司的清理行为合法合规,驳回了黄先生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普法提醒

    小区公共区域是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空间,其整洁程度直接影响到社区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公共区域一旦出现杂物堆积、垃圾滞留等问题,不仅破坏社区美观,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管理的主体,及时依法对公共区域展开清理是其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工作,不仅能够有效维护社区环境,防范火灾等安全事故,更是维护社区秩序、保障全体业主权益的必要举措。

    物业公司的清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清理行为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采取合理必要的方式,避免对业主权益造成不当损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需履行配合义务,若长期过度占用公共区域且拒不整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物业公司和业主自觉遵守管理约定,方能实现社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共同构建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美好家园。 (市普法办供稿)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三门峡日报社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
本网站所刊发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三门峡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转载使用
   第01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文明生活
   第04版:国内国际
   第05版:法治周刊
   第06版:经济·金融
   第07版:文旅·综合
   第08版:视点
卢氏县以高质量党建引领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业主私搭“花园”,物业有权清理吗?
敏锐洞察筑防线 雷霆行动护安宁
以法为盾护芳华
“线报+拘传”4小时执结一案
让“互殴”不再成为困惑
矛盾纠纷“一站解” 高效调解获赞誉
一场20分钟的深夜“生命接力”
监督巡查筑牢暑期安全“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