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灵宝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好意施惠”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双方的责任划分引起人们关注。
蔡某与侯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1月17日,蔡某在地里干活时接到侯某电话,让其到侯某家中骑上三轮摩托车到黄河滩接侯某。蔡某遂驾驶侯某车辆前往黄河滩,途中因意外翻车导致受伤,蔡某伤情被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脑梗死等。蔡某住院期间,侯某垫付医疗费17632.52元。2022年1月19日,蔡某(甲方)妻子李某与侯某(乙方)在村委会干部见证下,签订主要内容为“乙方自愿为甲方此次受伤承担责任,并支付甲方住院期间及后续复查、康复等其它医疗费用……”的协议书一份。经审核,蔡某经济损失为153937.43元。经鉴定,蔡某为十级伤残。2024年12月4日,蔡某将侯某诉至法院索赔233190.16元。
灵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去黄河滩接侯某,该行为侧重生活互助,并非受侯某指示从事该项工作,并不具有劳务性亦不受侯某拘束,故蔡某行为应属于“好意施惠”。蔡某作为施惠行为的实施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对其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侯某作为受惠方,其请求蔡某帮忙,亦给蔡某提供交通工具,蔡某驾驶车辆发生翻车,其作为受惠方应分担蔡某部分损失。蔡某妻子李某与侯某签订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中对于赔偿金额、赔偿项目并未进行完整明确的表述。
随后,灵宝市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双方在纠纷中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相关规定,酌情认定蔡某对自身损失承担70%的责任,侯某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三门峡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法院在审理“好意施惠”类案件时,会从公平原则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善意性,在施惠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中乐于助人、友善好施的同时,也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李佳 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