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有时男方会选择将工资交由女方保管,一旦婚姻走向终结,男方是否能将交给女方的工资全额要回呢?
基本案情
原告许柔(化名)与被告罗华(化名)于202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许柔母亲收到罗华彩礼9万元,罗华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的工资共计5.2万元交由许柔保管。
2024年7月,许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罗华同意离婚,要求许柔返还彩礼5万元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交给许柔保管的5.2万元工资。
法院审理
夫妻关系的存续,需要以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基础,并相互履行扶养扶助的夫妻义务。原告许柔诉请离婚,被告罗华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罗华主张许柔返还其微信转账的5.2万元工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法院认为,许柔、罗华没有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作出明确归个人所有,罗华将其工资交由许柔保管的5.2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即许柔向罗华返还2.6万元,罗华主张许柔返还5.2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罗华主张返还彩礼5万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本案中,许柔、罗华自2022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婚礼,且共同生活一年多,故被告主张返还彩礼5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许柔与被告罗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2万元,即原告许柔向被告罗华返还2.6万元。
普法提醒
夫妻任意一方将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交由另一方保管,仅是对共同财产的日常管理,并不改变财产的共有性质。离婚时,保管方无权主张该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另一方亦不能直接要求全部“返还”,而是根据相关法律通过共同财产分割程序处理。
(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