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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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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处受伤,管理者就应赔偿吗?
作者:    来源:中国三门峡网 - 三门峡日报

    骑电动车穿行商场停车场时意外摔伤,车主向停车场管理方索赔会得到法院支持吗?日前,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骑电动车摔伤索赔案。

    基本案情

    某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周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到某家居商场上班。因前一天下雪,路上有些湿滑,有的地方还有薄冰。周女士途经商场地面停车场时,不慎从电动车上摔下,造成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等,并住院治疗。

    事发后,周女士自行支付了治疗费。她承认骑车时走神,没有认真看路,自身有一定问题。但她认为商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停车场日常管理混乱,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雪,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周女士遂将商场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周女士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右侧胫骨平台骨折遗留创伤性骨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于是,她要求商场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义务,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4万元。

    商场辩称,周女士为抄近路,在机动车停车位间穿行且车速过快,急拐弯时不刹车、不减速,其摔伤完全是自己行为所致,而且事发当日天气晴朗,停车场路面干净,没有结冰,商场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发监控视频可见,周女士摔倒地点路面干净平整,无积雪、冰面及其他障碍物,且商场已在停车场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商场就停车场管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周女士称商场停车场管理混乱,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周女士骑电动车在机动车停车位间穿行,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且车速过快,拐弯时未减速,电动车失去平衡致损害后果发生。所以,周女士骑电动车摔倒系其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致,与停车场无关。最终,法院驳回了周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若在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者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义务。但我们要理性认识:有损伤,并不意味着一定有赔偿。

    任何法定义务都有边界,而边界的设定,既可以基于法律规定,也可以基于合同义务,还可以基于道德义务等。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极广,涉及各类形形色色的公共场所,不同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同。实践中,可参考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业要求、保障范围、组织形式等综合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所采取的保障措施等综合判定。司法鼓励维权,却不支持过度维权,“在何处受伤,何处就应赔偿”不是约定俗成的赔偿规则,有理有据有节,才是正当的维权之道。              (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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