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17日,灵宝市法院审结一起因某环境科技公司拖欠41名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杨某等41人在某环境科技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杨某等41人劳动报酬。2019年,该公司停产,停产后仍未支付拖欠杨某等41人的工资。为此,杨某等人向当地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大队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调查核实后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杨某等41人的工资。因该公司逾期拒不履行,2019年6月27日,人社部门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该公司于7日内支付拖欠杨某等41人的工资,并加付80%赔偿金。后因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杨某等41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杨某等41人的工资,并加付80%赔偿金。
灵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对某环境科技公司拖欠包括杨某等41人在内的职工工资数额核算无误,法院予以确认。相关部门已责令被告限期支付原告等人劳动报酬,被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结合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性,确认被告应按拖欠工资的80%向原告加付赔偿金。综上,依法判决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杨某等41人工资,并按拖欠工资的80%向杨某等41人加付赔偿金。 (王项锋 张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