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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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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不成夺人性命 莫走极端自毁前程
作者:    来源:中国三门峡网 - 三门峡日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孔某忠与孔某(被害人,男,殁年47岁)存在债务纠纷。2018年2月5日,孔某忠得知孔某在某县后,驾驶随车藏有尖刀的摩托车,来到孔某住处。孔某忠向孔某索要欠款未果,从其摩托车上取出尖刀返回,持尖刀捅刺孔某头面部、颈部、胸腹部、上肢等处20余刀,致孔某当场死亡。在厮打中,孔某忠手部被尖刀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孔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腹部致脾动脉断裂引起大出血死亡。作案后,孔某忠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2018年2月12日,孔某忠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

    被告人孔某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孔某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赵某、孔某1、孔某2)财产损失人民币32472.5元。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孔某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区别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无论实际上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是出于过失。本案中,孔某忠持刀追赶并捅刺被害人头面部、颈部、胸腹部、上肢等部位20余刀,造成被害人脾动脉断裂引起大出血死亡,之后未积极采取抢救措施而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孔某忠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欠款不还在案件起因上负有责任,孔某忠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对孔某忠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害人孔某家属赵某、孔某1、孔某2所受损害与孔某忠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孔某忠应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赵某、孔某1、孔某2造成的经济损失。(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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