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修改后的慈善法将开始施行。修改后的慈善法,从整体来看有六大显著特点:
一是修改后的慈善法第四条增加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是发挥慈善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新慈善法新设应急慈善专章,系统规范了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慈善活动,明确要求建立应急慈善协调机制,强化政府领导、指导应急慈善活动的责任等,进一步完善了应急慈善法律制度。
三是明确行政机关定位。修改后的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这就明确了人民政府对于推动慈善工作所担负的职责,更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合力推进慈善工作。
四是规范慈善组织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宣传推广、活动组织等费用,如果这些费用较高,便会导致真正用于慈善项目的资金变少。新慈善法规定,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有助于提醒慈善组织审慎使用资金,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五是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进行规范。我们经常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些网络平台发布的患者求助信息,有些确实帮助了大病患者,有些可能并不真实。新慈善法对个人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了规定,对相关网络平台查验单位进行了明确,更有利于保护真实求助人的切身利益。
六是对合作募捐相关条款进行完善。近年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现象越来越多。这种合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慈善活力,但也可能存在合作方利用公开募捐开展商业活动等现象。新慈善法明确规定, 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明确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加强对合作方的前期审核、过程监督、财务管理等,这对维护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力有积极促进作用。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