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汪潭)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购买自住房资金压力,我市市民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据市公积金中心支取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政策的申请人应满足下列条件:申请人应为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所购住房应为三门峡市辖区内的预售新建商品住房;所购预售新建商品住房应为购房者家庭名下(含未满18岁子女)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开设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同意预提住房公积金方式支付首付款,并已将相关预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向市公积金中心报备。此外,办理时申请人应向市公积金中心各经办网点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开发企业确认盖章的购房确认单、购房定金票据(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足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还应提供首付款自付部分的票据)和申请人身份证(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本等能表明亲属关系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各网点进行业务办理。
目前,该项业务正常办理。市公积金中心正积极向全市各开发企业宣讲该项政策,提高市民知晓度。
据介绍,此项政策的出台能切实减轻缴存人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更好地满足群众改善居住条件需求,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