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怪我们一时鬼迷心窍,给别人造成了麻烦,还差点遭受牢狱之灾,我们现在知道错了,恳请检察官给我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日前,在灵宝市检察院召开的一场检察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
经查,5月20日,张某、李某为给其所在的工地修路,使用工地铲车并雇佣货车,到连霍高速某路段桥下,将一公路养护公司放置的护坡石和水泥块盗走。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为2740.7元。案发后,张某、李某主动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方2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案件移送至灵宝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考虑到案发后张某、李某积极向被盗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获得了对方谅解,且二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拟对张某、李某二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希望你们能明白‘勿以恶小而为之’这个道理,这不是一件小事,而是触犯法律的大事,会对自己以及子女产生重大影响,希望你们引以为戒,改过自新。”听证会上,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建华作为案件承办人语重心长地告诫两名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承办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村(社区)代表参加听证会。本次听证,4名听证员和1名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并发表听证意见。
“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悔罪。如今,两位当事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是初犯,也获得了被盗公司的谅解,我们认为,应该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经评议,4名听证员和1名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崔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