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予汇清物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3月18日受理了高强、岳俊霞提出的高建军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4年6月7日作出豫(三)工伤认定〔2024〕9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高建军同志所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