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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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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普查是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义务(二)
作者:    来源:中国三门峡网 - 三门峡日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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