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博金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卢住建征决字(2023)第072004号征收决定书,限你公司在该征收(征缴)决定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城市配套设施费4953454.8元。因你公司经营场所无人办公,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决定,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将发生法律效力。若你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