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情况下致使同行的搭乘人受伤,驾驶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无偿搭乘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起因
赵某与李某系同一烧烤店的同事,二人下班回家时李某经常驾驶赵某的电动车载赵某回家。2019年的一天,二人所工作的烧烤店决定停止营业,店员在一起吃了散伙饭且均有饮酒,饭后回家时李某虽饮酒但仍驾驶电动车载赵某回家。行至某路段时,赵某从车上摔落,致使右侧胫骨骨折、右髌骨骨折、右侧腘动脉栓塞,赵某住院19天,并在家休养数月。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赵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争议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对赵某遭受的损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原告赵某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李某驾驶电动车不当所致,应当由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认为当时可能是由于路边停放了一辆环卫车,在李某驾驶电动车经过时,赵某与环卫车发生撞击而坠落受伤,因此,该环卫车所属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李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事发路段亦未被监控覆盖。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明知李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搭乘李某驾驶的车辆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其放任了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事故发生原、被告均有过错,对于损失酌定原告自行承担40%,被告承担60%。最终,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李某应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好意同乘”情况下致使同行的搭乘人受伤的,驾驶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搭乘人有过错的,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对于“好意同乘”,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张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