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至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批发等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光彩九州烟花公司购买价值241497元的烟花爆竹运输至渑池县仰韶镇崇村村,储存在其房屋内,用于春节期间售卖。2024年1月1日,公安民警在张某某房屋内查获烟花爆竹1855箱。经现场勘查,张某某储存烟花爆竹的房屋系一般民用建筑,存储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潮、通风、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不符合烟花爆竹储存安全标准的要求,且房屋四周均住有村民,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经第三方评估,具有现实危险性。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相关资质在人口聚集区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意图在春节期间销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4年12月26日以危险作业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2月25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已生效。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居住越来越密集,燃放烟花爆竹的数量越来越大,如何能兼顾传统生活习惯和社会安全大局,是社会各界都应关注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本着“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办案理念,对新类型案件不枉不纵,达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本案的成功办理为处理该类安全隐患,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检察官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储存及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且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广大民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切不可为一时私利或图方便,涉足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为社会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张中杰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