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晨
昨日,三门峡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发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和门诊重特大疾病备案需知,明确申请备案相关要求。
记者了解到,门诊特定药品是指国家谈判药品中价格昂贵、用药人群特定、用药指征明确、限定用药的药品。目前,我市门诊特定药品共计302种,药品限定支付范围、限额标准和申报材料全省统一,248种特药可省内异地直接结算。门诊特定药品个人是否适用,要根据医嘱治疗需要再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时,如果是初次办理申请,需携带确诊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印章)或门诊病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3个月内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以及申请人3张1寸照片。申请人或代办人要到参保地特药医疗机构窗口填写《三门峡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使用申请表》。如果是继续使用治疗,治疗期满需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填写《三门峡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使用继续治疗申请表》,需继续治疗的异地就医人员,上述《继续治疗申请表》可由异地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签字、医保科盖章,并附近期治疗评估结果(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或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续备案。
据了解,除特殊规定的,门诊特定药品备案有效时间为一年,且同一病种,门诊慢病、门诊特药和门诊重特大疾病不能同时享受。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可自选一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选定一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的同时选定一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处方流转,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和特药定点医疗机构需在同一统筹区。在选定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经责任医师按照相应药品的取药周期开具电子处方后,持医保电子凭证到选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联合用药方面,除文件已明确规定可联合使用的不同药品及用于实体瘤骨转移的相关药品外,参保人员因同一疾病需同时使用2种及以上特药的,应有国家颁布或推荐的临床诊疗指南及药品说明书等为依据,且至少经2名特药责任医师评估签字。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的首自负比例负担一定费用后,再由统筹基金按职工85%、居民80%支付。此外,门诊重特大疾病办理要求与上述门诊特药一致。如有需要,具体可详询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